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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登记证怎么注销

作者:广州找军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5-31 09:43:53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当确定不经营了,是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的。那么税务登记证怎么注销呢?

  税务登记证注销申报条件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具体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二是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三是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四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主要流程:

  1、首先,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填写《清税申报表》,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要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各项资料后将其推送至负责注销检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纳税人清税申请信息传递给主管的地方税务局。

  2、其次,税务检查部门确定纳税人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后,将检查报告推送回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国税部门检查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同时传递到主管的地税局。税务人员通知纳税人把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款项结清。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及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把已开具的发票验旧、未开具的发票缴销,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税控设备,确保票款两清,没有遗漏。

  3、最后,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做注销处理,并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一式三份,交给纳税人一份,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机关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工商、质检、国税与地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4、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的税务注销流程就此结束。至于纳税人签署的委托划款协议、防伪税控等服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只要纳税人在税务局注销了税务登记,就不需要再与服务单位交涉了。

  5、对于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当场开具《清税证明》。

  注销税务登记证都需要带什么证件?

  持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填报),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批表》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办理注销报税、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结存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清算报告或已经受理完毕的清算申报表(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核准证明。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应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取得其他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参照本款规定办理税务认定注销手续。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主体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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